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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安全需求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,由依法设立的企业、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。
保安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:热爱祖国,诚实守信、爱岗敬业,恪尽职守、遵纪守法,团结协作、无违法犯罪记录。 保安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:了解法律基础知识,有关保安管理政策、规定;具备一定的语言、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;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、发现、处理问题的能力;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、通讯器材、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;具备一定的防卫和擒敌技能,即基本徒手攻防技能,带离技能和解脱技能。 一般情况下,在保安员的勤务范围内,保安员有下列权限: (1)按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、车辆进入勤务范围; (2)对出入勤务范围的人员、车辆及所携带、装载的物品,按规定进行验收、检查; (3)执行一般任务时,可以佩带和使用配备的橡胶棍等非杀伤性的防卫器械,执行押运任务时,可根据需要,按照国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; (4)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劝阻、制止、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送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; (5)对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盗窃和其他现行犯罪分子,有权抓获,扭送公安机关,对行凶、报复的,有权进行正当防卫; (6)对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、保存证据、维持现场秩序,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掌握的案件有关情况、协助查处; (7)按合同规定,对客户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,协助客户制订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、制度,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; (8)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安全防范情况,提供违法犯罪信息,配合、支持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一发执行公务。 保安员有下列职责: (1)执行门卫、守护、巡逻、押运、随身护卫、人群控制、技术防范、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任务; (2)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; (3)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灾害事故,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,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,保护现场,维护现场秩序; (4)落实防盗、防火、防爆炸、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,发现值勤区域的安全隐患,立即报告客户单位,并协助予以处置; (5)保安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,对不法行为人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。支持、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。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 (1)剥夺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; (2)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、合理财务; (3)辱骂、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; (4)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; (5)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; (6)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; (7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。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是指由公安部、劳动部指定颁布的明确保安能力、职业条件、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国家职业规范。 共设5个等级,分别为:初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5级)、中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4级)、高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3级)、保安师(国家职业资格2级)、高级保安师(国家职业资格1级)。 保安职业守则内容为: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;爱岗敬业,熟悉业务;掌握技能,强健体能;文明值勤,热情服务;见义勇为,奉献社会;恪尽职守,保障安全。 治安管理处罚,是指扰乱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,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妨害社会管理,具有社会危害性,尚不够刑事处罚,而由公安机关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的行政处罚。 治安处罚主要有警告、罚款、行政拘留、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,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。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包括下列内容: (1)门卫、值班、巡查制度; (2)工作、生产、经营、教学、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; (3)现金、票据、印鉴、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、保管、储存、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; (4)单位内部的消防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; (5)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; (6)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; (7)治安保卫工作检查、考核及奖励制度; (8)存放有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传染性、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、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,还应当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; (9)其他有关的治安管理制度。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、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有: (1)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,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; (2)根据需要,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,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; (3)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,建立巡逻、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; (4)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,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,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,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,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、处置工作; (5)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。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、关系全国或者地区国计民生、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。主要包括: (1)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; (2)机场、港口、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; (3)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、生产单位; (4)电信、邮政、金融单位; (5)大型能源动力设施、水利设施和城市水、电、燃气、热力供应设施; (6)大型物质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; (7)教育、科研、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、体育场所; (8)博物馆、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; (9)研制、生产、销售、储存危险物品或实验、保藏传染性菌种、毒种单位; (10)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; (11)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。 来源:物业通 编辑:张启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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